贯彻新《信访条例》 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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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把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和谐社会,应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安定有序的社会,充满活力的社会,繁荣发展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2005年1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3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条例》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我国信访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是当前各级各部门信访工作中的重要任务,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关键词:新《信访条例》 和谐社会 信访渠道 信访秩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让人从心底涌现起暖流的温馨辞语,已成为当今全社会的热门话题。
  人类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没有矛盾的社会,也不是一个绝对理想的社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我们面临着加快发展的新机遇,也面临着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必须认真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夯实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必须加强社会管理,营造良好的人际环境,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信访工作担负着及时妥善解决信访问题、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任务。针对信访工作所面临的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以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为契机,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利益,维护信访秩序,努力提高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畅通信访渠道。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重要的是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畅通信访渠道就是保障公民建议权和申诉权,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表现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人民群众正常的信访活动,是党和政府历来提倡和鼓励的。畅通信访渠道,实际上就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通过这条渠道,倾听群众的呼声,接受群众的监督,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信访渠道的畅通包括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答复这样一个完整的系统,任何一个环节不到位,均称不上渠道畅通。目前信访量逐级增大,升幅呈“倒金字塔”型,越级访重复访增多。本应在事发当地和基层解决的,却越级上访甚至到中央机关求决;本应一次性解决的,因有关责任单位不重视,造成群众重复上访。这些都说明渠道不畅通的问题仍很突出。要通过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确保信访渠道畅通,一方面要保障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示的法定权利得以实现;另一方面要确保信访事项提出后能够得到及时负责的受理和办理。
  信访工作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途径。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信访工作,主张畅通信访渠道,提倡和鼓励人民群众正常的信访活动。畅通信访渠道不仅是一个认识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原则问题。畅通信访渠道最根本的是要正确认识人民群众的信访活动,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信访的民主权利。人民群众依法信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因此,畅通信访渠道的实质是尊重、保护和实现公民的信访权利,履行党和政府的承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信访渠道不畅,或以种种手段限制人民群众的正常信访活动,有违信访制度的初衷,也与党的宗旨相悖。正常的信访渠道不畅通,就可能导致部分群众不得已采取某些极端做法,由此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所以说,畅通信访渠道至关重要。
  衡量信访渠道是否畅通的标准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民信访的法定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二是信访事项是否得到及时妥善地处理和办理;三是信访信息系统是否顺畅。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在这些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的内容,必须建立信访信息系统,建立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社会团体参与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各级行政机关应为信访人提供反映问题的便利;明确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群众信访问题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在信访工作中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必须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为,能否有效地处理信访问题、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是衡量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从一定意义上讲,信访问题的产生反映执政能力,信访问题的解决体现执政水平。提高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既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本质要求,也是提高执政水平的实践途径。所以,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信访工作的认识。牢牢把握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这三项基本任务,切实履行职责;牢牢把握信访工作服务于发展和抓信访保稳定促发展的定位,把信访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思考,放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背景下谋划,放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推进;牢牢把握为民宗旨,发扬务实作风,坚持依法办事这三项基本要求,带着深厚的感情,认真负责地协调解决群众的信访问题。
  目前,很多地方都建立起了信访工作责任制,但普遍存在责任主体模糊、责任界限不清晰,信访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而且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是近十年来信访量始终持续上升,重复访、越级访居高不下,一些信访问题久拖不决甚至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针对这种情况,新《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并强化了责任追究。
  在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实行责任追究。对因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4种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信访工作机构未按规定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转送、交办,和未履行督办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登记、未按规定期限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对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推诿、敷衍、拖延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应该给予支持的投诉请求未给予支持的,造成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对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人或单位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对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对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实行责任追究。
  在“责任追究”的条款中,有3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第四十条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对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使信访工作在法治化建设的道路上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意义深远。对规范公务员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依法施政,科学决策,培养亲民作风,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总之,新《条例》从信访事项的诱发原因,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登记、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信息的报送等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责任规定和责任追究的规定,体现了建设法制社会的要求。
  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维护信访秩序。
  信访活动是社会活动的一部分,两者是局部与全局的关系。要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保证国家政治稳定的大局出发,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决不能因局部影响全局。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政策办事,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防止决策不当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要善于用平等对话、沟通协商的办法解决问题;要坚决维护政策和法律的严肃性,决不能朝令夕改、乱开口子、“花钱买稳定”而引发新的矛盾;要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理念的普及;要严格依法办事,对个别寻衅闹事、行为违法的上访人,一定要依法予以处理,决不姑息纵容,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些在《信访条例》中已做了明确规定,旨在通过“双向规范”,使信访活动有序正常进行,改变目前局部存在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要是上访,便可“无法无天”的状况。
  没有正常的信访秩序,就谈不上信访渠道畅通。换言之,只有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才能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也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新《条例》对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作出了一些新的更明确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这是总的要求。在具体法条上,新《条例》保留了老《条例》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规定;新增加了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得“堵塞、阻断交通”,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不得“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规定。这些都是针对近些年来群众信访活动出现的新变化、新特点而增加的新规定。将老《条例》中“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修改成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掉了“纠缠”,因为“纠缠”的标准不太好确定,把“接待人员”修订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也是根据现实情况作出的修订。
  不仅如此,新《条例》第四十七条还明确规定了信访人违反上述禁止胜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置办法,并与刑法和正在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相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维护信访秩序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而且明确了执法的范围,加大了执法的力度。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要求考虑,新《条例》不仅规定了信访人走访的六种禁止性行为和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还从创建健康有序的信访环境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是,倡导信访人一般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走访,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
  二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建立处理信访事项合理机制。新《条例》规定同一信访事项实行三级终结制,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一次,作出处理决定;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可以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这样的规定,扩大了信访事项的处理空间,增加了监督,有利于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这样既有利于减轻信访人负担,也有利于充分提高行政资源利用率,减少无理缠访现象。
  各级各部门要努力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全面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加大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把群众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减少越级上访,特别是减少越级到省、进京上访;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转化和激化;把群众权益维护好,努力消除不安定不和谐的因素。只有这样,才能营造良好的信访秩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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