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要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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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利益无小事”,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群众的利益,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体现,是现代社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重要体现,更是我们法院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的具体体现。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需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公正与效率”的理念,尽可能的减少群众利益受损问题的发生。以实际行动保护和扶持弱势群体。
  一、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必要性
  扶持弱势群体是社会正义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其重要的内容就是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努力工作来保护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是在“具有可比前提下,一部分人群比另一部分人群在经济、文化、体能、处境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群体”。在现实生活中孤、寡、老、幼、残,农民、城市居民、企业破产的下岗职工及农民工在这些方面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是弱势群体的构成部分,其法律保护的基础构建于弱势群体保护的理论之上,即社会正义观。正义是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西方思想界认为正义首先是“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或平等原则,它在承认主体的社会或经济地位不平等原则的同时,要求社会制度对全体社会分子,特别是对处于不得地位的人有利。平等原则正义是基石,人民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向弱势群体倾斜,就能实现实质意义的平等,就能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扶持弱势群体是社会正义的要求。
  对弱势群体提供保障是基于我国国情下的理性选择。现代社会中,国家虽然是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者,但国家不能承担全部社会性风险,利用各种资源分担社会风险才能平衡国家责任与社会其它成员或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这就是所谓的社会保障多元化思想,而法院提供司法保障自然是不可少的一种资源。由于我国农村尚未建立社会保障机制,城市保障机制也不健全,最低限度只能通过替代性的制度安排来解决,农民家庭承包制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形式,是保障农民经济地位的最低限度的方法。城市住房、职工的厂房是市民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农民对土地强烈的依赖感、市民对房屋的占有权、职工对工厂的利益权及农民工的工资,这些在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欠缺的条件下,解决着人们的最低生存保障,法院依法处理好这些方面的突出问题,不仅能减少公共投资的负担,也使弱势群体利益受保护成为现实,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如何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一是立体施教,搭好“三座桥”。人民法院要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作贡献,必须切实解决好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政治教育,以正确的导向引领人。在传统的课堂教育的基础上,通过灵活载体,形成立体教育网,突出立体施教,来鞭策人,力争做到教育无处不有,无处不在。充分发挥宣教大格局的作用,整合纪检监察、宣传、党委及相关部门的资源;紧贴法院工作实际,围绕扶持弱势群体,探索利用司法手段为群众办实事的路子,营造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积极向上的良好工作学习氛围,使广大党员干部养成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我们可以尝试开通院内早间广播,利用上班前后半小时,进行广播宣传,对于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劳动保障起草的《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农业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监督管理指导工作意见》及对孤、寡、老、幼、残等的保护性文件重点进行宣传;在院内适当的区域开辟文化墙,用书法、绘画等形式反映党的政策,宣传各种制度;充分利用法院信息网,制作宣传网页,形成规模、造出影响,大力宣传身边的为群众办实事的清廉典型;编排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把身边扶持弱势群体的典型推向社会,正面引导人们认识法院工作和法官的风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插播电视节目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推进法律宣传教育进机关、社区、村镇、企业和学校,从情感上、心理上影响、引导、鞭策着人们的行动,把学法、守法、懂法变为自觉行动,把关心爱护弱势群体变成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宣传教育在干警中搭起“三座桥”。一是信党的桥;二是守法的桥;三是爱民的桥。党员信念偏差倒置是当前一个严重的问题,社会上不少人,花钱求神拜佛升官发财,由信党转为信神信佛。崇尚金钱第一,亲近老板大款,拜金主义严重。其具体表现为:不少人不给线不办事,拿着钱乱办事,“有奶就是娘”的思想成了他们立身处事儿基本标准。在这样的心里条件下很难时刻把为百姓办事、给人民撑腰放在第一位,在审理土地征用中农民利益被侵害、城镇房屋拆迁中居民的利益受损失、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职工利益被侵害以及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案件时,很难做到把保护群众利益放到第一位,这就给我们教育增加了新内容。因此我们要建立紧跟形势发展的教育机制,通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为党员法官搭设“信党的桥”,激励他们树立党的信仰,为党的事业去努力工作。一些党员干部手中拥有权力,而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本不应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做危害群众利益的事,而来越多越多执法犯法,以权谋私不能不让我们引起深思。加强领导干部的政纪和法纪教育是当前和今后教育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更是我们法院管理党员的重头戏,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抓紧抓实。通过教育来增强每个党员干部执法、守法、护法的思想意识,为他们搭设“尊纪、守法的桥”,规范约束他们的权力行为,引导他们自觉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此外,还要注重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使每一名党员的灵魂有一个高远的寄托。精神一但空虚就很容易做出危害党、国家及人民利益的事,个人的价值一但与祖国和人民失去联系,那么天才就会变成给人民制造麻烦的天敌,其个人行为将直接成为引起社会风气癌变的毒瘤。因此增强对党员干部爱国奉献教育,通过教育来净化党员的思想,提高党员的公仆意识,为他们搭设“爱国、爱民的桥”势在必行。
  二是严格规定,做好“三倾斜”。 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崇尚公平正义。在诉讼资源、能力、费用上处于明显劣势,这是弱势群体的共同点,因此,立法通过特殊规定,为保证弱势群体的生存权益进行照顾性安排,以调整救济资源客观上分配的不均衡,而人民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应做到“三个倾斜”。
  (一)扩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使法律的保护方向向着权益受损的群众倾斜。《农村土地承包法》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确定为“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并在第58条中规定了8种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比以往法律规定更为明确。但现行法律规定仅解决了签订土地合同之后,双方当事人基于承包合同权利义务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对于与土地承包权相关但并不属于合同本身内容的情况,如承包方案不合理等,没有直接归入法院的收案范围。此类问题,许多法院认为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告知当事人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请求解决,而政府往往又难以从根本上予以裁断,矛盾在法院与政府之间推诿,以至于当事人上访不断,影响社会安定。按照司法权属于人民法院原则,对于与农民土地承包权有关的争议,不论是否签订了农地承包合同,都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二)减少诉讼费用,使法律援助的对象向着弱势群体倾斜。我国原则上实行诉讼费用预收制,交纳诉讼费用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前提。但诉讼费过高或当事人无力缴纳,它就成为制约权利救济的障碍。从国际趋势上看,诉讼费用高昂是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时拒绝使用诉讼程序的主要原因。这实际上意味着有些法定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护。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的利益、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侵害职工利益、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都需要司法救助。但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土地承包收入仍是农民生活的主要来源,城镇房屋拆迁户,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的职工,同样面临经济困难,同样拿不出高昂的诉讼费,许多人在权利被侵害时或选择了放弃或保持沉默。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是:一是,国家工作人员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带着对人民负责,对党负责的感情,处理事务,不要人为地给群众制造困难和矛盾;二是对弱势群体尽可能地给予司法救济。解决弱势群体维权过程中的诉讼成本问题,需要立法采取优惠政策将弱势群体权利受损侵权案件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这不仅符合诉讼费用的公共成本原则,使国家承担的生存权保障之公共目的与公共诉讼费用的负担实现一致,而且也符合我国诉讼费用减免的立法原则和贯例。根据有关诉讼费用的规定,公民在赡养费、抚养费、扶育费、劳动报酬、公伤等方面提起诉讼,可申请法律援助;按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公民,可申请人民法院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三)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使法院工作方向向着构建和谐社会倾斜。在审理这方面的案件时,要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的统一起来,要考虑法律的严肃性,同时又不能时过境迁的用法律去套用事实,更不能用修改多年的法律去审结有因时代变迁而造成争议的案件,这样很容易造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脱节。如土地承包是二十多年前的事儿,在审理这类案件中要认真分析,灵活运用现在和过去的法律,避免因考虑不周引起矛盾激化。在房屋拆迁案件的受理中,要健全拆迁公示和听证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单位、拆迁评估单位是否依法办事监督,对一些文物性强,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古物、古迹要与地方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聚合政府的力量做出正确处理。尽量避开在把握不准的情况下,盲目受理群众受损面大反映强烈的案件,避免引起群众性上访事件。
  三是加强监督,力求实效,实现“三个无”。通过抓住重点问题,在党风廉政教育上见实效,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针对带有普遍性和根本性的问题,抓好经常的党性教育,树立党员的良好形象;针对理想信念问题,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树立新时代党员的价值观和世界观;针对法纪观念淡薄的问题,积极开展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克服为钱、为上、为权、为利的自私主义思想;针对心存侥幸的问题,经常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做到安全常讲,警钟常鸣。通过抓住重点对象,在监督管理上见实效。主要是对领导干部、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进行监督,监督他们能否做到权为民所用,执法公正、司法为民。通过抓重点时间,把“八小时之外”和节假日置于监督管理范围之内。同时,还要加大监督查处力度,根据信访反映的情况,有计划地加大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扶持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加大责任追究,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力争在法院实现“三个无”的目标。即:无干警个人违纪现象,无不良倾向,无重大责任事故。
  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实际行动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要查处侵犯群众利益的违纪案件,特别是一些老、弱、病、残的弱势群体,通过法律的渠道要使他们的利益得到补偿;要通过纠正吃、拿、卡、要的衙门作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制止、纠正那些已经或者可能给当事人、给法院、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力争使我们法院的工作人民满意,特别是弱势群体满意,为构建和谐山西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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