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不断理还乱── 乡镇农经信访工作探析

来源:  投稿人:黄义新等   浏览次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村税费改革的稳步推进,乡镇经管部门的职能在不断的发生变化,肩负着农村财务管理与审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土地的承包合同经营管理、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以及统计执法等诸多工作,在国家高度关注“三农”问题,农民生活逐步迈向小康,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事关广大农村百姓的生存与发展。日前,笔者从建始县业州镇今年上半年的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中看到,涉及到农村经营与管理、由经管部门经手处理的信访案件占总数的60%以上,特别是几起比较大的信访案件处理几乎都与经管部门有直接关系。这促使笔者对乡镇经管信访工作产生了极大的兴趣,近日,笔者来到建始县业州、长梁、高坪、红岩等乡镇经管和信访部门进行了走访调查。
    一、农村信访问题的成因分析
    当前,农村社会存在的矛盾主要表现在承包土地权属纠纷、集体资产处理的纠纷、农民负担不合理的纠纷、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导致的纠纷、人际关系纠纷,弱势群体利益纠纷等,总的来看,其中比例较大的是农村土地承包、集体资产处理、农民负担管理等方面的纠纷,按照信访工作分级负责、部门归口办理的原则,这些纠纷的调查调解工作毫无疑问地落到了乡镇经管部门,从建始县业州镇今年上半年的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中可以看到,由他们经手处理的信访案件占该镇信访案件总数的60%以上,其中,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又约占三分之一,特别是全镇几起比较大的信访案件处理几乎都牵涉到经管部门。
    现阶段农村信访问题的成因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1、基层组织或少数干部,思想上还存在着严重的官本位思想。从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不难看出,当官(干部)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可以说梦寐以求,千方百计谋官当。为什么?干部比普通百姓具有优越感,具有相地较高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但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全建立,党对干部的管理、百姓对干部的要求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孺子牛、公仆等本来面目以逐步显现,干部的优越感已不复存在,人权地位已被法制化,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成了国家的主人。而我们的少数干部还停留在具有优越感、唯我独尊的位置上,搞事不民主、不听群众意见、损害群众利益,从而导致群众上访维权。
    2、利益驱动。人为财死,乌为食亡,是社会之本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告别了食不裹腹,衣不蔽体的时代,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吃、穿、住、行都已在向更好的方向发展,而还有极少数好吃懒做者,还在做天上掉馅饼的美梦,看到人家富,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地去强占人家的财富 ,争田争界,破坏他人庄稼、林木等行为,以求心理平衡。
    3、错误理解党的富民政策。党中央、国务院进行宏观调控,对老、少、边、穷地区,对农村、农业、农民实行前所未有的优惠政策,鼓励快速发展,推行“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强调群众利益高于一切。从而导致少数人滋生:“我就是大老爷,你奈我何?”的意识,部分人甚至认为社会主义已过时,私有化是唯一的发展方向,导致对他人的横不讲理,强取豪夺,产生信访案件。
    4、历史上的工作失误也是产生信访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人无完人,金无足赤。”我们的干部在以往的工作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过错,特别是无档案记载而引发的纠纷较多,大家都知道,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很多工作,特别是行政工作基本上是以口说为主,而如今是法制社会,重的是证据,白纸黑字才能解决问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按当时政策公有理,按现行政解决策婆有理,谁能一时断清是非曲折?
    5、机制不健全,思想不统一,责权利不配套是激发农村信访纠纷一个值得关注的原因。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变革加剧的时期,许多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够完善,存在漏洞。工作中碰上这样的问题既无经验可借,也无模式可用,操作起来难度较大,这个问题也是目前信访案件中最棘手的问题。
    二、 如何做好当前的农村经管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的最大特点就是沟通,心灵相通,一通百通。如何做好现价段农村经管信访工作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
    1、要从思想高度统一上去做文章,我国人口众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俗话说“人上一百、种种色色”。作为农村经管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把自己当成一名真正的信访干部,牢记自己的责任、义务和使命,广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民众的教育和感化,不断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的法治观念、纪律观念、政策观念及其文明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各种优势资源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2、要从健全机制入手,切实了解和彻底解决乡镇农村经管部门在办理信访案件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目前,虽然各级党委、政府已充分认识到了信访工作,特别是农村基层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但从实际看,许多方面是在做表面文章,加强了领导不假,也解决了常设机构(乡镇信访办公室)的办公、办案条件,但对承办农村纠纷案件较多的职能部门(如乡镇经管站),没有办案经费和办案设施。由于该项工作无“业绩”可表,做的是“家务事”,承办单位有“苦”也无法说。
    3、要彻底打破体制上的弊端,使责、权、利相配套,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创优环境。真正体现以事定人,以事定费的政策,不能以身份(公务员、全额事业单位干部、差额事业单位干部)定职、定调子,更不能只管搞事,不讲待遇,不认真对待和解决经管部门和经管干部的实际困难,这将对农村信访工作的开展极为不利,不能充分发挥农村经管职能部门的主观能动性,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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