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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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党员滞留在党内,对党和人民事业的损害是不言而喻的,应该说上下对此都有清醒的认识。问题是,对这样一个明白不过的道理,不少人说起来能言善道,做起来却“雷声大,雨点斜,不合格党员出口不畅的问题依然比较严重。党员的素质决定党员的先进性。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把不合格的党员清除出党,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纯洁。本文拟按“三个代表”的要求,就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作些分析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我国的改革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循序渐进地向城市推进,逐步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我国经济结构和经济活动方式的重大变革。市场经济催化人的“三观”迅速发生变化,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党员的就业方式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党员的教育管理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情况更加复杂。主要是:
一伴随经济社会结构发生的重大变化,党员的流动性增加,就业方式多样化,党员队伍结构和党员队伍建设呈现许多新特点,同时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在农村,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重点,党员的从业方式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相对固定形式,而是呈现种植、养殖、经商、办厂、务工等多轮驱动,齐头并进的态势,形成了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务工、企业股东等不同社会阶层。从业形式的改变,带来观念上的更新。不同阶层党员的价值观不尽相同,且体现先进性的特点也各有千秋,表现不合格的特点也各不相同。这对组织界定党员不合格标准,处置不合格党员增加了新的难度。
在企业,以明晰产权制度为核心的改革,改变了过去企业与职工约定俗成的不变关系,转为以契约为保证的灵活可变的方式。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自然成为雇主与被雇用的关系。企业员工的行为方式随之发生了变化。在改制过程中,一大批自愿与企业解除合约的职工走向自行创业的路子,期间包含失业党员和自谋职业党员。由于改制带来的连锁反映,出现了诸如“口袋”党员,“三不”党员的问题,对其的管理出现“无人管”、“无法管”、“不愿管”和“管不着”的新情况。基层组织常遇到处置的标准难以把握,启动组织处置程序进退两难的尴尬。
在行政机关,以转变职能为核心的机构改革,要求公务人员主动作为,自觉地围绕经济建设的中心,努力服务于经济主体和人民群众。但在经济社会转轨过程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对公务员行政作为的规范统一要求不是很明确,界定不清,尤其是服务质量与水平不高等尺度难以把握,缺乏可操作性的标准,很难对不合格党员实施处置。
二《党章》和《条例》等对不合格党员的界定标准比较原则,面对党员建设出现的新情况,解释不合格党员需在尊重根本大法与准则的基础上,细化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标准。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必须以《党章》和《条例》为依据。但由于《党章》、《条例》等虽对不合格党员的标准作出规定,但衡量标准难把握,操作性不强,最主要的是标准过于原则,定性多、定量少,柔性多、刚性少,伸缩性比较大。比如《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这样的定量规范很少,而较多的则是像“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应当劝他退党”等定性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就很难把握。何况,在“四个多样化”特征日益明显的今天,各行各业、不同社会阶层党员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也不尽一致,不是几句原则性的话就能解释清楚的。要确保这样一项严肃的工作变得易于操作,又符合《党章》要求,很有必要制定一个符合实际的处置办法,尤其在定量上作出相对易于理解且明确的标准,使疏通出口、确保党员队伍先进性的处置工作更加透明化。
我们以农村党员为例,对《党章》的这一规定进行一些深入分析。按理,前面引述的《党章》规定,党员的行为只要符合一个条件就应该处置。可实际情况是,农村相当一部分党员外出打工或经商办厂,而打工单位多半没有建立党组织,当地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也没有形成制度或没有作硬性要求。作为党员自身,如参加一次组织生活,从几百里,甚至数千里外赶回,显然是不现实的,就是组织上分配其工作做,更是难上加难。同样,外出经商的党员,本身是自己当“老板”,自然不存在参加组织生活的问题,至于尽义务,也就更难说了。作为村级组织,对这类党员贸然作出自行脱党决定,党员会议就很难通过。再说,外出打工或经商办厂算是正当理由,那么,对那些连续六个月以上,甚至更长时间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要不要处置?这是个很现实的问题。据调查,江山市现有外出务工党员2123人,绝大部分外出时间都在半年以上。一般来讲,对外出党员,组织上既不会分配其工作,就是分配了党员个人也很难尽党员义务。在这些党员中,至少有50%的党员平时难得与党组织联系,尤其是流动大的党员,平时的联系就很难,更不要说做组织分配的工作。因此,在处置时不能简单行事,很有必要细化标准,分别视情况进行处置。
三制度执行难到位。
不合格党员处置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讲程序。但在实际中,由于党员就业方式多种多样,流动性大等原因,增大了工作的难度。一是处置程序难到位。对外出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按照正常程序不能及时处置,如劝退不合格党员,“征求劝退对象意见”、“本人申辩”和“劝退对象签署意见”三个程序性环节都难以做到位。二是情况难核实。“四个多样化”,特别是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党员不合格的表现五花八门,错综复杂,这给组织查清事实增加了难度,有些基层组织在人力、财力上都不能保证此项工作的深入进行。三是制度的执行简单化。有的机关部门以公务员考核代替民主评议党员,有的企业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民主生活会,有的用阶段性查处代替经常性的评议。还有一些基层组织、评议与处置脱节,评而不处,制度的执行走形变样,致使对评出的不合格党员该处置出党的没有处置,少数基层组织对已经作出处置出党的决定不公开、不宣布,甚至抵制不执行等等。所有这些,都不利于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总之,就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而言,不合格党员的现实表现与现行评判标准不相适应:有些是以前的规定与现在新的情况不相适应;有些是以前没有规定现在出现了新的情况需要研究解决;有些是以前的政策有规定但不具体,过于原则抽象,不便操作等等。历史经验证明,只有从政策上严格区分形成不合格党员的情况,才能适应新形势对党员退出的要求。否则,就会因为政策的原因、标准的原因、组织的原因而误伤同志,造成不应该出党的出党了,挫伤党员的感情和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党员队伍的稳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健康顺利地开展。
二、科学界定标准,建立长效机制
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要从纯洁党的队伍,保持党员先进性出发,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转变观念,大胆开拓,不断适应新情况、新形势,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探索建立合理、公正、有效的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新机制。
一科学界定不合格党员的标准
不合格党员,指的是不符合共产党员的最基本要求,不履行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不体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要求的党员。一般来说,对明显违纪违法党员,比照处分标准,刑律条款容易定性,处置起来不会有什么异议。近三年来,江山市组织处置和纪检部门处分共计247名,没有出现一起异议的。问题是,对一些条规不是很明确,弹性大的,也没有解释的,处置起来难度最大。应从党员队伍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实际出发,以党章为准绳,针对农村、企业和机关的不同特点,分类科学制订不合格党员的标准。
1、农村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抵触,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和表现不满情绪、与党组织和政府唱反调、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⑵在选举或人事任免中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⑶参与邪教组织,信仰宗教的。
⑷为首组织修建寺庙,从事迷信活动、情节轻微,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⑸利用宗族势力,挑拨是非,制造事端,影响稳定和团结,情节轻微的。
⑹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⑺煽动或参与群众闹事、集体上访,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⑻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或不按标准缴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⑼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⑽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打击报复、侵犯党员和群众权利,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⑾作风霸道,欺压殴打群众,情节轻微的。
⑿有欺行霸市,坑蒙拐骗行为,情节轻微的。
⒀拖欠或抗缴国家税收的。
⒁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
⒂不遵守社会公德,破坏团结,不赡养老人,不抚养子女,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轻微的。
⒃乱搞两性关系,或参与打钱牌,或有小偷小摸等行为的。
⒄有违反《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合同法》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有关法规政策,但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情节后果轻微的。
⒅个人主义严重,抵制工程项目建设,个人利益不服从集体利益,煽动、参与、纵容或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后果轻微的。
⒆民主评议得不称职票一半以上的。
⒇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明显的抵触情绪,公开散布错误言论;对上级决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顶着不办,致使某一方面工作遭受一定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⑵参与邪教组织,信仰宗教,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⑶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或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⑷在选举或人事任免中,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情节后果轻微,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⑸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聚众上访闹事,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⑹发现危害社会治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行为袖手旁观,不及时制止,甚至临阵脱逃,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⑺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或不按标准缴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⑻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排斥打击,报复同志,或不执行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作出的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⑼闹无原则的纠纷,互相拆台,贻误工作的。
⑽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怠工的。
⑾作风粗暴,态度恶劣,欺压打骂群众,情节轻微的。
⑿无理取闹,恐吓威胁单位领导,造成不良影响的。
⒀办事不负责任,拖拉推诿,或违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⒁浮夸谎报,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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