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农村民间纠纷预防与化解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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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农村的各类纠纷逐渐增多。如在笔者工作所在地椒江区, 2000年至2004年五年间,各类纠纷的发生数一直居高不下,每年都在2200件左右。同时,这些纠纷的性质也越来越复杂,已经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如何做好民间纠纷的预防与化解,已成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笔者根据自己多年来积累的农村基层工作经验,结合近一年来的驻村指导员工作体会,谈几点粗浅的看法。笔者认为,要想做好当前农村民间纠纷的预防与化解工作,必须切实掌握当前农村民间纠纷的特点,分析其产生原因,从实际出发,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把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确保社会稳定。
    一、当前农村民间纠纷的主要特点。
    综观近几年来农村发生的民间纠纷,主要特点有以下两点:
    (一)纠纷种类越来越多。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的经济交往也日趋频繁,民间纠纷从过去以邻里纠纷为主发展到现在的多种矛盾纠纷并存。当前农村的民间纠纷,比较突出的主要有六类。一是相邻纠纷。由于土地资源、水资源越来越贫乏,土地与水源等资源的价值不断上升,相邻纠纷的发生也越来越多。比如相邻宅基地纠纷,相邻水源纠纷,相邻土地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到家庭与家庭之间、宗族与宗族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利益,如处理不及时极易引起激化,甚至发展成群体性斗殴事件。二是婚姻家庭纠纷。由于当前农村经济快速发展,部分群众思想开始“解放”,受到一些西方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致使婚姻纠纷和家庭纠纷逐年增多。据有关部门统计,近五年来婚姻家庭纠纷一直居高不下,在农村民间纠纷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三是劳动报酬纠纷。目前农村家庭工业发展较快,许多家庭企业都雇佣了外地民工务工,有些企业主经营理念落后,思想素质不高,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年底期间,此类纠纷更容易发生。一些外地民工看到自己的“血汗钱”不能兑现,生活又没有着落,容易引发盗窃、抢劫,甚至报复杀人等刑事犯罪案件。四是损害赔偿纠纷。近几年来农村一般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伤害案件逐年增多。此外,一些中小企业主安全意识淡薄,由此而引发的工伤事故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纠纷涉及人身伤亡,当事人心情比较激动,容易产生过激行为,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刑事案件,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五是经济合同纠纷。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正在逐步完善,虽然经过了四次“五年普法”教育,但部分村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是很强,特别是在经济活动中,往往是口头说了算,结果埋下了纠纷隐患,容易发生经济纠纷。六是因行政管理工作引起的干群矛盾、党群矛盾。有些地方的行政管理干部不依法办事,工作方法粗暴,致使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恶化,这些纠纷如处理不当极易造成严重后果。如1994年,江西省抚州地区的数个乡镇先后发生了大规模围攻基层干部的事件。2000年11月25日,陕西器休村发生了数百农民因不满干部暴力收税、侵犯农民利益,而冲击镇政府、打砸派出所事件。
    (二)纠纷性质越来越复杂。由于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交流活动增多,农民群众的经济意识和价值观念发生了较大改变,导致民间纠纷的性质也越来越复杂。概括起来有以下六个特性。一是地方性。由于历史原因,以及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地理位置不同,发生的民间纠纷也有不同。从笔者工作的椒江区近几年来民间纠纷发生情况看,农村民间纠纷的地方性非常明显,各地都有各地的特点,如三甲街道的老年赡养纠纷较多,章安街道伤害赔偿纠纷和山林纠纷较多,前所街道则是意外死亡赔偿纠纷发生较多。二是时间性。大部分农村民间纠纷的发生都有其时间上的规律性。夏秋季节,许多村民都在田间劳作,容易引发一些相邻纠纷、水源纠纷、山林纠纷。重大节日,如春节期间,许多在外务工、经商的村民都回家过年,社会交往活动比较频繁,有些村民甚至聚众赌博,容易引起矛盾。还有一些村民家里主要成员平时都在外经商、务工,家中老人、妇女以前可能在一些纠纷中吃了亏,想借此机会“报仇”、“算帐”,从而引发纠纷。三是宗族性。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农村地区群众的宗族观念比较强,许多矛盾纠纷都带有宗族色彩。有些小纠纷如不及时处理,就会引起激化,甚至发生大规模的宗族械斗,造成重大后果,影响社会稳定。如1992年台州某村两个宗族之间因村委会换届选举发生纠纷,引起械斗,造成了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悲剧。这种宗族之间因各种利益冲突而发生矛盾,甚至引起械斗的现象,在其他农村地区也时有发生。四是严重性。许多民间纠纷从表面上看都是一些小事,但事实并非如此,这些看似简单的民间纠纷往往都是一个个“火药桶”,若处理不当、不及时就会引起激化。从许多发生在农村的重大事件中,我们都可以发现,这些事件可能就是从一件小小的民间纠纷引起的。一件简单的邻里纠纷,可以导致两个家庭家破人亡;为了几毛前,可能导致两败俱伤。据有关学者调查,江西农村1990年发生械斗749起,参与人数9万人,死伤2312人;1991年发生械斗493起,参与人数7万人,死伤2216人;1992年发生械斗103起,参与人数1.8万人,死伤682人;1993年发生械斗35起,参与人数0.43万人,死伤79人。自1994年起,该省农村每年发生械斗的数量一直维持在20起左右。这些械斗的突出特点是:械斗的主体均为农民,而起因多是对山林、土地、水面等资源的争夺,或是发生在家庭或宗族之间的日常纠纷。从农村民间纠纷的严重性可见调解民间纠纷的重要意义。五是经济性。农村许多民间纠纷都具有经济性,如一些担保纠纷、借贷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甚至损害赔偿纠纷都是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当事人的主要目的都是经济利益。六是复杂性。当前农村民间纠纷受其社会原因和历史原因的影响,情况往往比较复杂,一件纠纷的发生往往会牵涉到多方面的问题,这些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发一系列的相关纠纷,致使矛盾激化。如一件离婚纠纷,可能牵涉到夫妻财产、债务的分割,子女的抚养,老人的赡养等等。
    二、当前农村民间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由于各地的历史渊源与地理环境不同,当前农村民间纠纷发生的原因也各有不同,但归纳起来有以下四个共同的原因:
    (一)在抓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忽视了抓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全面发展的社会,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一度时期,我们农村在经济建设这一手搞得相当有成绩,乡镇企业快速发展,产值连续翻番,人均收入成倍增长,形势喜人。物质文明上去了,但是精神文明方面却忽视了,社会风气变坏了,人的素质降低了,各类民间纠纷也就增多了。
    (二)农村的管理体制与快速发展的经济不相适应。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发展很快,特别是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更是突飞猛进,一些地理位置得天独厚的村,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积累了大笔资金。但我国农村正处于新旧体制的转机时期,管理体制尚在建设之中,许多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者的素质也不是很高,个人私欲膨胀,引起村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纠纷。
    (三)公民的法律水平较低,法制意识较淡薄。我国农村虽然经历了四个“五年普法”教育,但由于我国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六七十年代又经历了一场致使社会文明“倒退”的文化大革命,农村群众的法制观念、文化素质都相对较低。部分村民群众之间发生纠纷不依法解决,而是通过社会势力来私了,靠比“拳头硬”,往往导致纠纷激化,造成一方受伤、另一方则把自己送进了“班房”的悲剧。有些村民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依法办事、守法经营的意识不强,引发了许多经济、民事纠纷。
    (四)农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还不够健全。目前,农村许多地方都建立了调解组织,乡、镇、街道一级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中心或调解协会,村一级也有调解委员会。但从当前情况看,这种调解体制还存在着一些弊端:1、调解组织的网络不够健全。镇、村两级调解组织的覆盖面不广,还存在许多“死角”,特别是一些大村,调解组织根本不能全面掌握辖区纠纷的防范与调处。2、各级调解组织人员的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村一级的人民调解员,他们虽然有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但在法律水平,文化素质等方面还需要加强。有些村干部在调解中还曾闹出违法违纪的笑话,如有的调解干部将刑事案件调解结案,有的调解干部认为夫妻双方签了离婚协议就算正式离婚了。3、农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还有待加强。从目前情况看,许多村级调解组织,甚至乡、镇、街道调解组织都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规范化。这些调解组织档案材料不完善,调解制度不健全,调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不强、效率不高。
    三、当前农村民间纠纷的预防与化解对策。
    当前农村民间纠纷的预防与化解,已经成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确保农村现代化早日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全国上下都十分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江泽民同志曾指示:“要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人民内部矛盾,要从疏导入手,加强思想教育,及时调解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最近,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法》也已经在起草调研。笔者认为,要想做好当前农村民间纠纷的预防与化解工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农村基层的思想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宣传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树立精神文明建设的先进典型,弘扬见义勇为,倡导敬老爱幼、助人为乐的社会新风尚。在农村开展“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评比活动。把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与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结合起来,在条件允许的村、居、企业建设文化俱乐部,丰富农民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的思想、政治、文化素质。
    (二)通过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水平与法制意识。农村许多纠纷的发生与激化都与农民群众法律水平不高、法制意识不强有关,因此,在农村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当前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的关键。我们必须充分运用广播、橱窗、宣传车、街头法律咨询、上法制课等各种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农村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农民的法律水平,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预防与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完善农村民主制度建设,深化农村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农村地区深入开展以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为内容的“四民主、两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最大限度的实现村民自治,杜绝村民群体性纠纷的发生。
    (四)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农村各级调解组织建设。根据多年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就是要建立一个协调能力强、权威性好、调解效率高、力度大,方便群众的调解组织网络。1、在乡、镇、街道一级建立一个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由政法办、派出所、司法所、工商所、工办、农办、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科教办等人员组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可以聘请调解工作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在各村建立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各村民小组或重点场所、重点地段设立调解小组。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在农村地区建立一个由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调解小组组成的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同时,在各村聘请一些活动能力强、消息灵通的热心群众担任调解信息员,确保民间纠纷信息及时反馈到各级调解组织,争取将纠纷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2、要加强乡、镇、街道和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制度,规范受理、移送、调处、结案和回访等程序,并进一步完善调解组织的台档,做到纠纷有申请、受理有登记、移送有手续、调查有笔录、调处有记录、结案有卷宗、回访有记载。把乡、镇、街道和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成一个制度完善、操作规范的调解组织。3、加强农村调解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工作。通过集中培训和组织自学等形式,对调解员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把他们培养成一个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够强、法律知识丰富的调解能手,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并做好调解员队伍的新老交替工作,注重培养年轻的调解员。4、定期开展民间纠纷的排摸工作。由各级政法部门和调解组织在各自辖区内定期开展纠纷的排摸工作,及时掌握纠纷线索和动态。
    (五)运用多种方法,努力化解各类民间纠纷。1、学会做思想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在当前民间纠纷的调处工作中,各级调解组织调解员要学会做思想工作,对纠纷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慑之以法,通过做细致的说服、教育、解释工作,使当事人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心服口服地达成调解协议。切不可强压、硬压、粗暴干涉。2、提前介入,化解矛盾,防止纠纷激化。许多重大疑难纠纷往往发展得比较迅速,如不及时掌握动态,就有可能错过时机,失去主动权,导致矛盾激化。对于此类纠纷,各级调解组织要以最快的速度提前介入,及时调处。2004年,椒江区前所街道发生了意外死亡赔偿纠纷11件,但因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前介入、及时组织调处,结果没有一件引起激化。3、联合调解,将疑难复杂纠纷化解在基层。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要及时组织司法所、派出所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特长,互相配合,努力化解矛盾。如司法所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应做好对纠纷调解的指导工作,指导调解员制定调解方案和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公安派出所应重点做好防止纠纷激化工作。各部门齐心协力,争取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农村社会政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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