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再添17种抗癌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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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日报讯(记者李春霞报道)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11月1日起,国家谈判的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品将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医保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国家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自治区各统筹地区的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兵团各统筹地区的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执行兵团统一政策。
  按照规定,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将国家谈判药品按医保支付标准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自治区人社厅、兵团人社局10月底前完成医保信息系统维护更新,11月1日零时正式上线运行。
  记者了解到,对这17种抗癌药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效期内,如果有通用名称药物(仿制药)上市或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支付标准调整后另行通知。
  自治区人社厅医疗生育保险处有关工作人员介绍,继2016年、2017年,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分别增加3种和36种国家谈判药品后,今年我区再次增加17种国家谈判药品,使我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可报销药品增加到2967种,其中抗癌药品增加到114种,最大限度地减轻参保人员的看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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