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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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网讯(记者史进报道)记者从兵团安委会获悉,近日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构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实施细则》将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细化到兵团各级领导干部,不仅明确了团镇(含乡、街道)以上党委及工作机关领导干部、团镇(含乡、街道)以上行政及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社会团体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还明确了督查、巡查、考核制度和将安全生产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等考核内容。
  《实施细则》规定,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政按照有关规定应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应给予记功或嘉奖;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时存在职责不到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等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将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将从重追究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都将被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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