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文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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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晚报讯(记者 史传芝)贫困人员住院,将不再有单次住院医保报销封顶线;在县级以上医院门诊、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60%,各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
  10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日前,该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移民局)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涉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其他社会保险三个方面。
  这里所说的贫困人员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自治区将通过落实贫困人员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等,确保到2017年年底贫困人员全部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将由财政资金或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贴;将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对患重特大疾病和慢性病的贫困人员实施综合保障。取消贫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次住院封顶线,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将贫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60%,各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贫困家庭育龄妇女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补助。
  为使贫困人员享受到高效、便捷的服务,自治区将建设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各类补充保险一体化结算信息平台,依托社会保障卡实现“一单式”结算。
  2020年前,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已按相关规定享受政府代缴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据悉,此次政策的完善,是在在普惠政策基础上给予贫困人员的特殊政策,以期切实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和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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