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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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日报讯(记者李春霞报道)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近日,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与受托商业保险公司签署《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合同》。同时,新疆各地州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工作也在稳步推进。

    按照相关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凡自治区区本级参保职工,在待遇享受期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2.8万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给予赔付,其中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50%赔付;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赔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赔付;上不封顶。

    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是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扎实推进社保惠民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行动。2016年11月,新疆出台《自治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其保障对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25元,个人不需缴纳费用。该保险将覆盖全区385万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据悉,自治区区本级参保职工近23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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