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起你的房贷将有新变化 央行发文:存量房贷也可以转LPR了

来源:杭州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浙江新闻客户端讯 昨日,央行发布新政,房贷合同将有新变化。最受关注的是存量房贷利率如何确定。
    从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浮动利率房贷的贷款合同。
    2020年3月1日起,对于存量房贷,可以按照协商,转为LPR利率。同时,要求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官网也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答记者问》的公告。
    之后贷款将有哪些变化?
    存量房贷可转为LPR利率 
   
根据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
    要求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同时,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2019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如果借贷双方确定在2020年3月30日转换定价基准,且重定价周期仍为1年,重定价日仍为每年1月1日,那么加点幅度应为0.59个百分点(5.39%-4.8%=0.59%)。
    2020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利率水平仍是5.39%(4.8%+0.59%)。
    在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即2021年1月1日,按照重新约定的重定价规则,执行的利率将调整为2020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0.59%,此后每年以此类推。
    按这样计算可以得出:LPR降,利率也降了;LPR升,利率也跟着升。
    从2020年开始
    不得签订浮动利率房贷合同
   
根据央行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意味着延续多年的浮动利率房贷正式成为历史。
    而对于已经签订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金融机构应与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
    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
    公告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解释,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应保持不变。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答记者问》
    1、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2019年8月17日,人民银行发布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公告。目前接近90%的新发放贷款已经参考LPR定价,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仍基于贷款基准利率定价,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化,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为进一步深化LPR改革,人民银行发布了〔2019〕第30号公告,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平稳转换。
    2、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借款人可与银行协商确定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或转换为固定利率,借款人只有一次选择权,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二是转换工作自2020年3月1日开始,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三是转换后的贷款利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中,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应保持不变。
    3、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如何从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LPR?
   
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银行应尽快制定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计划,包括系统配套、人员培训等,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官网和网点公告、短信、邮件、手机银行和电话通知等)告知客户,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尽可能以简便易行的方式变更原合同条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的借款期限确定,确定后在合同剩余期限内不再调整;加点数值为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与2019年12月LPR的差值(可为负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转换时点利率水平保持不变;借贷双方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同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2020年3-8月之间任意时点转换,均根据2019年12月LPR和原执行的利率水平确定加点数值,加点数值不受转换时点的影响,银行和客户可合理分散办理。目前,大多数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重定价周期为1年且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以此为例,若某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合同期限20年,剩余期限为8年,原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现执行利率为4.9%×(1+10%)=5.39%。2019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如果借贷双方确定在2020年3月30日转换定价基准,且重定价周期仍为1年,重定价日仍为每年1月1日,那么加点幅度应为0.59个百分点(5.39%-4.8%=0.59%)。2020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利率水平仍是5.39%(4.8%+0.59%)。在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即2021年1月1日,按照重新约定的重定价规则,执行的利率将调整为2020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0.59%,此后每年以此类推。
    4、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存量贷款定价基准如何转换?
   
答: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可由借贷双方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具体转换条款,包括参考LPR的期限品种、加点数值、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等,或转为固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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