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

来源:西安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本报讯(首席记者张端)记者17日从市政府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西安市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根据《方案》,全市禁燃区面积合计1511.81平方公里,2020年12月底前,达到禁燃区目标要求。
  据了解,禁燃区是市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地热能、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禁燃区有何要求?《方案》明确,禁燃区内各种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全部拆除(燃煤火电企业及集中供热企业除外),工业生产、居民生活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划定为主城区、开发区和远郊区县三部分,其中,主城区内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不包含洪庆街道洪庆山区域、狄寨街办所在行政村以外区域)全部划定为禁燃区,共计389.92平方公里。
  开发区的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航空基地、国际港务区已征地,托管街道办、镇政府所驻行政村范围全部划定为禁燃区,共计368.8平方公里。远郊区县的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禁燃区共计753.09平方公里,范围包括:各区县建成区;各类园区;建成区外街道办、镇政府所驻行政村。全市禁燃区面积合计1511.81平方公里。2020年12月底前,达到禁燃区目标要求。
  今后,我市对禁燃区内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企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停止审批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建设项目环评;开展燃煤锅炉的综合整治工作,对禁燃区内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发现一家依法取缔一家。
  市城管局对经营性餐饮单位使用高污染燃料进行常态化监管,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督导集中供热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对禁燃区内农村居民实施煤改清洁能源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禁燃区内农村居民按时限完成“煤改气”“煤改电”改造;对农业生产场所(设施大棚、养殖场等)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改造。
  市商务局对禁燃区内煤炭经营场所进行清理取缔,收回新扩建的禁燃区内的煤炭经营场所资格证;对非禁燃区域科学布设临时洁净煤应急供应点,确保未完成“双替代”区域全覆盖。
    来源: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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