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经营城市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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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城市、发展城市经济是个新课题,经营城市土地仅仅是经营城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包括经营城市的全部内容。城市资源应包括地上、地下、空间三个方面,具体而言经营城市应包括城市的道路、地下管线、旅游资源、自来水、煤气、路牌广告、公共绿地、停车场、公共绿地、体育设施等整个城市资产。为进一步做强做大城市资产,用市场化的方式经营城市,应抓住以下几个环节。
  发挥城市规划对经营城市的调控作用
  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划分城市功能分区,协调城市空间布局,优化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配置,促进城市资源价值的有效发挥。根据城市发展和房地产业的需求,城市规划要按年度有计划地明确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尤其是住宅和商业用地投放数量、具体地块和规划技术要求,有效调控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从根本上改变土地盲目投放的状况。城市规划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进程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特点,合理引导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大中城市要通过规划引导新区建设,缓解旧城区的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的压力,小城镇要通过规划引导,促进工业进园、住宅进区、商业进场,走集约式建设发展的路子。
  搞好土地资产营运
  强化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能力,加大对土地市场的监控力度,实行“政府规划、土地储备、计划供应、招标拍卖出让”的运作和交易模式,防止土地资产的流失。积极推行“净地出让”,提高土地价值。激活房地产市场,全面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对已取得全部产权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可直接上市交易,各单位不得阻碍职工上市交易,引导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房地产转让、购房抵押贷款、房屋置换和房地产评估等方面,为购房人和商业银行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优质服务。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力度,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促进住房消费。各商业银行应大力支持住房消费,重点增加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相配套的组合贷款投入,并积极开展二手房按揭等住房金融业务。
  积极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市场营运
  对城市大桥、隧道、管廊等有明确收费对象、可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者或经营者,实现市场化运作,提高经济效益。对城市管网和某些特殊性设施的养护也应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效益,降低财政补贴。推向市场营运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其经营方式可以通过实行特许经营、租赁经营、托管经营、授权经营以及转让部分股权等途径进行。对经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要加快改制步伐,规范企业运作,并根据经营的不同项目和特点,实行企业分立,打破经营垄断。同时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推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公共设施的综合效益。
  大力推进市政公用事业产业化经营 按照“投资多元化、经营产业化、管理一体化、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将城市公用事业所有权、经营权和养护管理进行有效剥离。要在坚持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价格收费监管制度的前提下,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和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切实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企事分开。城市的供水、供气、排污、垃圾收集和处理,以及已建成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管理,除管网部分主要由国家投资建设外,其他部分要通过招标方式推向市场,吸引各种社会资金直接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公交行业可以将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通过招标拍卖,出让公交线路有限期的经营权。城市环卫作业、市政养护维修、绿化养护等通过招标实行企业化经营。对现有自来水、水处理、供气等经营城市公用事业的单位,要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可通过吸收各种经济成分,改制成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来水、污水处理、供气等公用事业统一收费服务,简化收费手续,方便市民,降低收费成本。
  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城市建设资金投入机制
  要大力推进城市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限定外,允许国外、国内各类机构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城市基础设施。要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采取股份合作制、股权融资、境内外发行债券和BOT等形式,扩大招商引资,吸纳社会资金。进一步盘活城市公共无形资产、实行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特许经营,其经营所得统一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公用设施建设。对城市户外广告标牌等经营权,要实行公开竞标拍卖出让。形成合理的价格管理和激励机制.
  按照“平均成本+合理利润”原则,合理调整和确定城市公用事业的产品基准价,实现公用事业由福利服务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价格管理机制要适应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产业化的需要,并要考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对推向市场运作的城市公用事业项目,应合理确定回报率;对不向消费者收费的纯公益性的公用行业,其经营成本和回报率要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由政府财政全额拨付;对提供城市公用服务,并向消费者收费,但产品价格低于基准价的,应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逐步调整价格标准,一时无法调到位的,财政给予定期定额补贴;对主要服务于生产的营业性市政公用行业,应合理计价,实行企业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强化动态管理,监督营运。城市公用事业的价格和服务质量要实行统一管制和监督,要简化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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