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腐败:凸显新农村建设“软肋”

来源:  投稿人:陶建群   浏览次数:

   编者按: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村官的作用举足轻重。村官是生活在中国农村最基层的一个“官员”群体,村官甚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官”,但他们手中的权力却不容忽视。近年来,屡屡爆出很多农村“两委”干部制造的几十万、数百万、乃至上千万的贪污大案,令社会震惊。村官的腐败行为发生在群众身边,不仅直接伤害群众的感情,而且大大降低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成为破坏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严重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如今,新农村建设正开展得如火如荼。近年来出现的村官腐败现象,成为新农村建设中一个不和谐的音符。近年来,中央加大对“三农”问题的支持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但在一些地方,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也凸显出来:有的利用职权,收款不入账;有的私自出借公款,个人收取好处;有的乱支乱花,利用公款大吃大喝、外出游山玩水;有的在土地征用、安置补偿、工程建设中暗箱操作,从中牟取私利等,引起广大村民的不满。记者经过多年的采访调查和了解,对村官腐败现象、根源和危害,进行深层次地剖析。

  村官作用巨大,且具有特殊性

  据了解,我国的行政村,过去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其领导人由乡镇政府任命。现在是村民的自治组织,其领导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

  有关专家指出,在广大农村,村干部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主力军,是骨干力量。他们一方面是宣传者,另一方面又是实践者。村干部工作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辖区内的政治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可见,他们的影响很大。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芜湖市市长沈卫国说,农村工作,千头万绪,纷繁复杂,都离不开村干部。扶贫济困,由他们组织实施;修桥铺路,也由他们组织实施;甚至红白喜事,也离不开他们的参与。

  从身份来看,村官既是干部,又是农民。机关干部,有一定的行政级别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而村干部却没有。做得再好,还是村干部,工资还是那么多。农忙时,他们也要耕作收割。由于这些原因,不少村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难以调动,很多下移到村的工作无法实施。这种特殊性对他们的政治思想、道德水准、执行政策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村官腐败根源何在

  由于教育、管理和监督的缺失,当前村官腐败问题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村官的腐败行为发生在群众身边,不仅直接伤害群众的感情,而且大大降低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成为破坏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严重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记者通过对部分村官腐败案件的调查分析,发现案件成因是复杂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

  对村干部管理制度的缺失,造成“无法可管”。有关专家认为,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自治组织,而没有明确来自外部尤其是上一级组织即乡镇组织的管理监督权,乡镇对村组织只能进行诸如税费收取、换届选举、计划生育等事务性工作的指导,而难以在集体资产处置、财务等方面进行具体监督。记者在基层调研时发现,有的乡村干部片面理解《村委会组织法》,认为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也就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可不受乡镇党委政府的监督和指导。有的乡镇党委政府也放手让村民委员会充分自治,放松对其应有的指导和监督。据记者调查,有些地方村党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合一”,书记、主任、总经理“一肩挑”,权力高度集中。这样一来,村级组织就成了监督的真空地带,给村官中的腐败分子留下了滥用权力的空间,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村干部素质不高,造成“行为失范”。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当前农村大多数有文化的人及年轻人都外出务工,留下来的文化水平都较低,年纪也偏大。他们缺乏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的概念模糊不清,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往往为利所动,一旦当上村干部,就把村集体的财物当成自己的,想花就花,想拿就拿,肆无忌惮,中饱私囊。

  村民监督参与意识淡漠,造成“无法监督”。家庭承包责任制取代集体生产经营制后,村民的集体生产行为变为单户生产行为,村民们整天忙于自己的生产生活事务,难以组织起来集体监督村干部的日常工作。据记者调查,《村委会组织法》虽颁布多年,但由于一些地方没有有效地对村民进行宣传,许多村民不懂该法,加上大多数村民自治意识、自治观念淡漠,素质低、综合能力不够强,如何进行“自治”,如何参与“监督”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大多数村民难以发现村干部的越轨行为,即使发现也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致使村官腐败“易如反掌”。近几年来,农村村级经济发展迅速,但财务管理仍停留在原有的水平。据调查,村级组织很少有通过正规学习培训的财务专业人员,账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所有支出全凭一把手说了算,白条自批自支现象在村级财务管理中较为常见。财务管理混乱和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办事透明度不高,村务公开力度不够,这就为村官腐败开了方便之门。

  惩戒上存在缺陷,使腐败村官有恃无恐。有关专家指出:我国司法界对村官的身份认定一直存在争议,《刑法》规定的一系列惩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对村官违法乱纪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应。直到200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

  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才把村干部正式定义为从事公务人员,对其七种行为的腐败定性为“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等犯罪”。

  据记者调查了解,这种立法形式并没有堵塞村官腐败的“大堤”。因为村委会还有很多自治管理职能,比如,出售集体财产,筹办村企业,建设村里农贸批发市场等,这些可为村官们产生额外的“效益”,现有法律对此还是无能为力。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村干部只有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贪污、挪用、受贿行为,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至于在管理村里内部事务中产生的其他违法乱纪行为,司法机关往往很难介入。这样就造成对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打击不力,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危害之大不容忽视

  在一般人眼里,所谓村官腐败不过是吃吃喝喝、多占多得,顶多算是作风问题,与违法违纪沾不上边。这种“宽容”的社会心理,在很长一段时期里,遮蔽了村官腐败的严重危害。村官腐败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使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下降,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化,影响农村社会稳定。记者经过多年的调查采访,总结出村官腐败有四个方面的危害。

  直接侵害农民利益,严重影响和制约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近年来,记者在皖北农村采访时发现,一些村官借增加集体收入之名,在上新项目、承包或变现集体财产以及处理沙滩、林地、树木等集体资源之际,或受贿、挪用、私分公款,或在账目上做手脚,违规将集体财产装入个人腰包,来满足自己的贪欲。结果自己的腰包鼓起来了,集体经济的口袋却瘪了。据报道,有一个村子投入200多万元与一个私营企业合建煤矿。在煤价不断攀高、别的煤矿都赚钱的情况下,这个村的干部却给村民代表汇报说煤矿亏损,200万元投资收不回来了。原来,村官与老板共同做假,明亏实盈,村官私下里得了好处。

  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各项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实施。专家指出,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村党支部担负着直接联系、宣传、组织、团结农民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责任。以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主体的村官,一旦背了离党的宗旨,私欲膨胀,心事和精力用在了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私利上,也就难以承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其结果要么是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悬在空中,难以落到实处,不能与农民群众见面;要么就是被这些蜕化变质的村官篡改,各取所需,成为他们谋取不义之财的借口。

  破坏农村生产、生活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稳定。村官一旦腐败,就由农民群众的“公仆”、“领头人”,变成了依附在农民身上的“寄生虫”、“吸血鬼”;原先存在的鱼水关系,变成了油水关系,甚至水火关系,难以相融。有的甚至造成村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农村生产、生活秩序。这些年,由村官腐败所引发的群体事件屡有耳闻:内蒙古一村官肆意弄权,就导致了百名农民的集体上访;青海一村官大肆侵占,逼得540位村民联名上告。据重庆市政法机关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村官腐败所引发的群众上访、举报,占到了总量的70%以上。

  严重影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村干部是国家庞大行政机器中的“末梢神经”,直接面对着基层的农民,其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农民群众大多数都是普通人,他们更多地是通过每一个党员、每一个农村干部的言行来认识和评判整个党和国家。广大农村干部很得力、很模范,一个支部一盏灯,一个干部一面旗,就能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反之,就会给党和国家抹黑,让群众失望。不难看出,村官腐败已经成为破坏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毒瘤。如果不深刻认识村官腐败的严重危害,不及时采取措施根除这一沉疴,农村的长治久安就得不到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将受到影响。

  链接>>专家观点

  安徽省社科院研究员王开玉认为,村官犯罪的增加,除了农民出身的村官素质有待提高之外,管理制度的缺陷及司法关注度不够都是重要原因。中国目前没有建立对村委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也未开展对村委会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核监督工作,导致对村委会权力行使的制约及监督不力。而司法机关往往因对农村出现的村官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不够重视,或者因为调查取证难度大,迟迟不能处理,最后从轻处罚或不了了之,放纵和助长了犯罪。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新指出,治理村官腐败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堵塞村官贪污、挪用公款的漏洞;应建立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改善村官待遇,如将村官的年收入与全村年收入挂钩,使全村盈利的同时也让村官分享到成功的果实。当然,国家有关部门也须尽快正式出台《职务犯罪预防法》,使打击职务犯罪工作真正有法可依。

  

相关资讯

    无相关信息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幸福冒泡○oO~”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幸福冒泡○oO~”,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