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劳工权益与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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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劳工正当权益遭受侵害问题比较突出,充分保护劳工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

  首先,劳工权益得到保护,有利于促进城乡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目前,农民工已占我国劳工队伍的一半以上,务工收入成为增收的主要渠道。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转为城市劳工的规模将会更加庞大。我们说,解决“三农”问题,虽然要围绕“农”字做文章,但功夫却要下在“农”字以外。所以,加强劳工利益保护,可以优化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环境和质量,保障农民有更好的出路,是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发展的着力点。

  其次,就劳工的流向而言,经济发达地区是劳工的主要吸纳地,落后地区是劳工的主要源头。据调查,目前在广东就业的农民工已超过2000万,其中外省民工超过80%;浙江1200万农民工中,外来民工占了800万。因此,维护好劳工权益,治理好打工环境,客观上就能减轻中西部地区的就业压力,增加中西部居民的实际收入,有助于缩小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

  再次,劳动者权益遭受侵害是居民收入差距悬殊、社会矛盾激化的重要温床(前不久发生的“王余斌事件”就是例证)。只有尽快调整和完善就业安全与劳动保护制度,建立起统一的社会安全网,为有需要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援助,才能遏制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缓和社会关系的紧张程度,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局面才能出现。

  另外,保护劳工利益,也有利于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劳动力价格低,企业依赖廉价劳工便可获得巨大的利润,缺乏技术投入的动力,从而形成了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通过加强劳工权益保护,提高劳动力成本,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最后,随着中国经济对外资和出口依赖程度的提高,与之相应的贸易条件不断恶化,导致不断升级的贸易摩擦。为了摆脱这种被动局面,就需认真研究劳动要素的报酬标准,研究劳资要素的收益比例,加大劳工权益的保护。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可以提高国人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增强内需;另一方面,还可以在并不明显影响竞争力的情况下,提高出口产品的价格,减少贸易摩擦,确保国内外经济的协调发展。

  完善劳动保护机制,切实维护劳动群众的权益,这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的决策者,要从政治立场的高度出发,转变发展观念和政府职能,突出“以人为本”,把保护劳工利益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

  保护劳工利益,需要政府严格执法。目前我国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十分完备,但基本上已经够用,问题的关键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劳动者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作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为此,需要建立劳动执法部门的目标责任,加强法律执行的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使法律切实成为劳工权益的保护伞。

  保护劳工利益,需要切实发挥工会的作用。我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都明确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定为工会的基本职责。但在实际生活中,工会组织所扮演的角色还是比较模糊,不能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表,必须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增强自己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在劳动集体合同的制订与履行中发挥积极作用,真正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维护劳工利益,还需要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全球第一个“社会道德责任认证标准”的SA8000,对企业的各项“社会责任”的履行都提出了最低要求,如果企业通不过该标准就很可能失去客户和订单。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外大公司都将符合该标准作为与中国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的附加条件。可见,随着我国进一步兑现WTO承诺,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确保劳工的基本权益,已是大势所趋。

  维护劳工利益,需要提高劳工工资。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劳工的平均工资低得有些离谱。有专家测算,即使农民工工资水平平均翻一番,中国的工资水平也依然很低,不会影响中国产品的竞争力。既然如此,就有必要研究和制定新的劳工工资标准,适当提高劳工工资水平。只有这样,经济增长的福祉才能庇荫全国人民,“尊重劳动”、“劳工神圣”、“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宣言才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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