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办法扩大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工作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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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任春香报道)5月20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日前印发实施,社会监督员不仅可以对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使用医保基金等方面进行监督,还将监督医疗服务项目、药品以及医用耗材的价格,并可参加医保部门组织的日常检查及明察暗访。
  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是通过医疗保障部门公开选聘或特邀聘任、自愿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的社会各界人士,可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医改专家、定点医药机构代表、基层干部、参保人员以及参保单位医保专管员等人员中选聘。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副处长杨霄介绍,《管理办法》明确了社会监督员的选聘要求、纪律要求、权利等,并扩大了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职责范围,旨在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管理办法》规定,社会监督员聘期3年,其工作职责包括对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医保服务、使用医保基金以及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等方面进行监督;对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管理过程中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社会监督;对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督;了解和收集社会各界对医保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反映等。
  根据工作需要,社会监督员可以参加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召开的相关会议、培训,或者组织的日常检查、行政检查、明察暗访活动。
  对履行监督职责中反映的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可以获得奖励。
  “目前,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的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共超过600人。《管理方法》实施后,医保系统拟将启动新一批社会监督员的选聘工作。”杨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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