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有了“法治保障”

来源:天山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张磊摄影报道)4月1日,记者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记者会上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新疆中医医疗资源配置、加大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加强中药资源保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医药是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作为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疆各民族医药发挥各自特色和优势,为维护人民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
  《条例》共九章五十六条,包括“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立法处副处长刘璨表示,《条例》的出台对保障我区中医药守正创新、传承发展,促进中西医相互补充、更好结合,全面推进健康新疆战略、更好保障人民健康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在切实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方面,《条例》规定完善中医医疗资源配置,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或在医疗机构设置中医临床科室、中药房,支持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医联体建设,大力发展中医治未病、老年健康、中医康养等中医药特色服务,并支持建立中西医联合诊疗模式,促进中西医优势互补,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在充分发挥中药材特别是新疆道地中药材的作用,加强对中药材资源的保护,促进中药材资源可持续发展方面,《条例》从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强对新疆道地中药材保护、规范中药制剂的调剂使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还从四个方面促进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提升中医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健全中医药人才激励机制;完善中医药学历教育;积极发展中医药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支持师承教育;完善中医药人才表彰激励政策。
  在挖掘中医药宝库精华,传承中医药学术精髓,大力推进中医药的创新发展方面,《条例》提出要保护好中医药古籍文献、文物古迹和名医故居,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激励制度。《条例》还就加大中医药文化传播和交流力度、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
  为更好保障各项措施落地,《条例》提出,要加大对中医药经费投入,合理制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诊疗项目、中医药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多措并举、合力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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