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大幅提高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来源:新疆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史传芝)自2024年1月1日起,乌鲁木齐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时,无论是顺产还是剖宫产,生育保障待遇都将大幅提高。
  12月19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为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一步提高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障水平,乌鲁木齐优化调整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政策,大幅提高生育报销标准。
  用人单位为生育职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0个月及以上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产检、住院分娩和生育津贴待遇。
  女职工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大幅提高。顺产生育支付标准从以前的2000元提高到4500元;剖宫产生育支付标准从3500元提高到7500元;多胞胎生育,每多一孩从增加200元提高到增加1000元。
  女职工产检费用标准从1000元提高到2000元。
  用人单位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无业或失业)且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按上述标准50%享受待遇。
  对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放宽了享受待遇的缴费时限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时,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0个月及以上的,其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以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保障待遇,生育时需连续缴费满24个月,现在连续缴费满10个月及以上即可享受生育医疗保障待遇。”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副科长张超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顺产从2000元提高到4500元,剖宫产从3500元提高到7500元。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住院分娩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住院分娩的生育医疗费用也实行定额补助,顺产从1000元提高到3000元,剖宫产从1750元提高到5500元。
  张超提醒,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生育享受住院分娩待遇,不享受产检、生育津贴待遇。参保人员未达到定额支付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限额以内据实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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