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开展“生鲜灯”整治专项行动

来源:新疆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王璇)“12月1日起,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了,大家关注一下。”10月20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走进北园春蔬菜瓜果市场宣传食用农产品安全销售相关内容,强化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生鲜灯”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不会散发热量加速食物腐败,或者影响其质量,它的照射能显著美化食物色泽和“新鲜度”,可能在消费者选购生鲜商品时造成一定误导。
  当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局,走进农贸市场宣传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尤其是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通过设置宣传展台发放宣传册页、走进肉类销售区和果蔬销售区商户送《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等方式,向商户和消费者普及相关知识,引导商户依法合规经营。
  北园春副食品市场市场管理科经理翟志新说,肉类销售区共有各类商户200余户,目前市场已经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商户使用“生鲜灯”的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也根据商户的意愿帮助集中采购符合要求的照明灯,到货后会统一进行更换,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市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监管科科长郭庆介绍,为了做好法律法规的衔接落实,该局制定并印发了《加强“生鲜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关于销售食品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将在全市深入开展“生鲜灯”整治专项行动。农(集)贸市场及商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2023年12月1日前对使用的照明灯具开展自查,对可能影响消费者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进行改造或者更换,杜绝“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发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12月1日后仍然使用“生鲜灯”的商户,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12月1日后,消费者如发现经营户仍然使用“生鲜灯”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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