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

来源:新疆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王璇 通讯员 居来提·肖开提)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通知,在吉林、广东、四川、新疆四省区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
  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公开处理消费者投诉相关的政府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浏览。目的是减少消费领域的信息不对称,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发挥消费者充分知情、自主选择的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来引导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促使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
  11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解读》相关内容,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月10日期间,在昌吉回族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以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
  公示不是“黑名单”,市场占有率高的经营者,客观上消费纠纷往往也比较多,还需要关注经营者对待消费者的态度、处理投诉的效率、自身改进的情况等。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将遵循公平公正、客观中性、合法规范、便民服务的原则,将市场监管部门办结的消费者投诉信息予以全面公示,以公示为常态、不公示为例外。同时,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不简单与信用评价信息挂钩。
  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内容是已经受理并办结的投诉,具体内容包括:投诉人(仅公示姓氏、性别);被投诉人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诉时间、投诉事由、处理结果;处理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社会各界可通过新疆消费投诉公示信息的公众访问网址http://xj.tsgs.12315.cn/进行查询浏览,也可通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服务功能模块点击消费投诉信息公示链接,或者通过昌吉回族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相关链接查询浏览。
  如果当事人认为涉及自身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内容有误或者应公示未公示、不应公示而公示的,可以向作出公示决定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成立的,应当及时更正。当事人就同一公示信息重复提出复核申请的,不再受理。
  接下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结合各地工作实际,持续优化公示试点工作,也倡议广大市场主体以公示为契机,全面提升诚信守法意识和商品服务质量,共建共享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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