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细化规范工伤定点服务协议 联网结算减轻工伤职工负担

来源:新疆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新疆网讯(记者史传芝)持社会保障卡的工伤职工,其认定工伤后的医疗费用,由医院与社保经办机构联网直接结算,无需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先行垫付,减轻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负担。
    7月29日,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中心了解到,本月初开始,乌鲁木齐市联合自治区、兵团、石化社保经办机构陆续与49家工伤定点医疗机构、18家工伤定点康复机构、6家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了2021年度乌鲁木齐地区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目前,服务协议签订已全面完成。
    乌鲁木齐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协议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今年的服务协议共有69条约定条款,比去年增加了20条。市社保中心工伤定点管理科副科长马晓莉说,结合往年服务协议执行过程中反映的操作性、针对性等问题,在中医理疗项目、购销存、处方用量、违约责任上共完善修改25条约定条款;细化了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结算流程、方式,推进工伤住院直接刷卡结算,减轻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垫资困难;强化了违约责任,在以往拒付或追回违约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的基础上,增加了处以违约金的相关情形,引导监管重点,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根据规定,持社会保障卡的工伤职工,其认定工伤后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与社保经办机构联网直接结算。
    已申请工伤但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其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先行垫付。若是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参保职工,出院时可先不办理结算手续,待完成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可持社会保障卡、医疗票据、病历等资料到医院办理联网结算,医院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补记账结算,并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若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已按自费结算,待完成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可持社会保障卡、医疗票据、病历等资料到医院办理联网结算,医院配合办理退费,并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补记账结算。
    据了解,年内,乌鲁木齐市还将增加3家工伤定点医疗机构、2家工伤定点康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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