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平均增幅为5%,调整后的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来源:新疆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新疆网讯(记者 史传芝)自治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5%。调整后的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4月2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个档次。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简称“三险一金”),调整后四个档次为1900元、1700元、1620元、1540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四个档次为19.0元、17.0元、16.2元、15.4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三险一金”)。
    乌鲁木齐市属于第二档,即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0元。
    199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先后13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今年是第14次调整。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自治区收入分配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
    自治区人社厅副厅长樊海平说,今年的调整,从调整增幅来看,第四档的增幅为5.5%,高于第一档4.3%的增幅,体现了最低工资标准向艰苦地区及一线倾斜的要求。从发布城市来看,扩大了范围,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辖的铁门关市、可克达拉市、双河市、胡杨河市、北屯市、昆玉市、新星市,参照与其相邻的县(市)的标准,将其纳入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发布的范围,从形式和内容上加快了兵地融合发展的步伐。至此,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发布的范围扩大至95个县(市)。
    樊海平说,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保障“底线”,调整之后,自治区公益性岗位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工勤人员等群体收入将有所提高,且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联的职工内退工资、待岗工资、病假工资等待遇也将同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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