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印发《意见》出台十一条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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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克苏日报讯(记者任红芳 通讯员许建忠报道)2月25日,记者从阿克苏地区工信局了解到,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好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按照阿克苏地区应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全力做好医疗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保障工作,2月11日阿克苏地区印发《阿克苏地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支持阿克苏地区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意见》围绕金融服务、稳岗支持、减轻企业负担、支持持续发展等方面提供11条政策支持,帮助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并对责任单位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到期可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下浮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和付息周期,减免逾期利息,在疫情防控期间不采取还本续贷等方式。实施“政银保担企”金融合作助企行动。加大企业解困应急周转金支持力度,帮助因疫情防控受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解决暂时性流动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的贷款,在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给予贴息。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电费、燃气费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2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
  《意见》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济运行、生产调度的监测,建立“一企一策”精准扶持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和支持企业化危为机、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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