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防疫管理将依法追责

来源:乌鲁木齐在线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社区普遍施行对进出小区人员要求戴口罩、测量体温和登记等相关防疫管理。然而,在全民战“疫”的关键时期,仍有个别人员不听劝阻,强行出入小区,甚至动手殴打工作人员。律师提醒,轻者将以治安处罚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严重的将涉嫌妨害公务追责。
  2月14日,上海松江区警方接报,辖区一男子不配合防疫管理,与居委会志愿者发生争执,为强行进入小区殴打保安。接报后,民警迅速到场处置,将嫌疑人陈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据陈某交代,当时他外出买烟,因嫌每次出门要拿出入证明及测量体温麻烦,拒绝配合小区防疫管理,并与志愿者及保安发生争执。争吵过程中,陈某推搡社区工作人员,殴打保安。
  警方依法对陈某采取行政拘留。
  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律师提醒说,疫情发生后,国家启动了一级响应,其中包括交通管制、社区管理、防疫检查等一系列措施。有个别人不配合不服从,情节较轻的将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比如殴打警察,将涉嫌妨碍公务罪。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了市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群众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防控工作,齐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规定,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如果不配合防疫管理,并打伤警察或执法人员的,将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答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暴发、流行地区,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生产销售问题医用口罩将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答: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记者饶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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