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下发通知 加强疫情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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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日报讯(记者晁瑾 苏璐萍报道)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相关医疗保障工作,29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资金保障、一单结算、动态调整报销范围等方面对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措施。
  《通知》要求,在前期医保基金已向医疗救治定点医院预付1.5亿多元资金的基础上,各地州市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继续做好专项资金预付工作。对于卫生健康部门诊疗方案确定的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
  同时,各地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将指导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建立疫情电子台账,做好异地就医患者备案,通过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无社会保障卡(含未参保人员)的确诊和疑似患者,由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做好相关信息记录和电子台账,疫情结束后统一组织清算。异地就医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先行垫付,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针对此次疫情,自治区医保局及时在全疆医保信息系统新增疾病诊断名称及诊断编码,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在医院信息系统(HIS)里新增病种,维护诊断编码,对确诊和疑似患者出院结算时按诊断编码进行数据上传,医保信息系统将按诊断编码执行动态调整报销范围,执行甲类报销政策。医疗机构不向个人收取结算清单自费及自付部分费用。
  自治区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应对疫情,我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将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提高疫情救治保障政策的执行效率,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在医保总额外安排专项资金,向乌市32家发热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紧急预拨付3300万元。同时还明确,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发热门(急)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对于乌市参保患者在异地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无需提前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坚持先救治后结算,以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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