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查处十五起传播违法信息典型案例

来源:天山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近日,新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根据举报线索,依法依规查处并曝光第八批共十五起网上传播违法信息典型案例。经查,相关涉案人员利用互联网等平台宣扬、存储、传播涉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以及虚假谣言信息等内容的文字、图片、音视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已将有关人员依法依规查处。

  案例一:阿克苏地区网民吐某存储、传播暴恐音视频案

  2017年8月25日,网民举报吐某(男,维吾尔族,50岁,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人)通过手机多媒体卡存储并传播暴恐音视频。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吐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二:喀什地区网民依某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案

  2017年9月1日,网民举报依某(女,维吾尔族,41岁,喀什地区叶城县人)使用手机存储多部暴恐音视频。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依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三:博州网民艾某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案

  2017年9月1日,网民举报艾某(男,维吾尔族,32岁,博州博乐市人)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多部暴恐音视频。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艾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四:乌鲁木齐市网民帕某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案

  2017年10月9日,网民举报帕某(男,维吾尔族,41岁,乌鲁木齐市人)手机内存有大量暴恐音频文件。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帕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五:阿克苏地区网民月某存储、传播暴恐音视频案

  2017年10月15日,网民举报月某(女,维吾尔族,31岁,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人)通过网盘存储、观看并向他人传播暴恐音视频。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月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六:博州网民拜某传播宣扬极端主义物品案

  2017年8月26日,网民举报拜某(男,哈萨克族,47岁,博州博乐市人)在微信群中传播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有害音频。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拜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七:和田地区网民阿某存储、传播宣扬极端主义物品案

  2017年9月11日,网民举报阿某(男,维吾尔族,20岁,和田地区墨玉县人)利用QQ存储、传播多张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图片。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阿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八:克州网民阿某传播宣扬极端主义物品案

  2017年9月11日,网民举报阿某(男,维吾尔族,22岁,阿克陶县人)在其微信朋友圈中传播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文章。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阿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九:喀什地区网民冶某传播宣扬极端主义物品案

  2017年10月4日,网民举报冶某(男,回族,22岁,喀什地区巴楚县人)通过QQ空间传播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图片。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冶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十:吐鲁番市网民阿某传播宣扬极端主义物品案

  2017年10月17日,网民举报阿某(女,维吾尔族,19岁,吐鲁番市人)通过QQ空间传播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图片。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阿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十一:阿克苏地区网民热某煽动民族仇恨案

  2017年9月14日,网民举报热某(女,维吾尔族,36岁,阿克苏地区库车县人)在其微信朋友圈中煽动民族分裂、散布宗教极端言论。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热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十二:乌鲁木齐市网民李某散布政治谣言案

  2017年8月24日,网民举报李某(男,汉族,58岁,乌鲁木齐市人)在微信群中散布大量政治谣言。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十三:石河子市网民贾某散布政治谣言案

  2017年10月12日,网民举报贾某(男,汉族,47岁,石河子市人)在QQ群中散布大量政治谣言。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贾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十四:阿克苏地区网民杨某散布虚假恐怖信息案

  2017年8月28日,网民举报杨某(女,汉族,39岁,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人)在微信群中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称“大街上又砍人了,直接砍死了两人,砍伤了好多”。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十五:塔城地区网民杨某散布涉警谣言案

  2017年9月8日,网民举报杨某(男,汉族,32岁,塔城地区乌苏市人)通过新浪微博散布涉警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予以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提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通过互联网宣扬、存储、传播涉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以及破坏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的;教授制造使用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方法、技能以及传播虚假信息,侮辱、恐吓、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内容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凡持有上述文字、图片、音视频的,须立即自行删除、销毁,个人无法删除、销毁的,可交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处理。望广大网民恪守有关法律法规,文明上网、依法上网,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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