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用电降至每度0.39元 多缴纳电费年底前完成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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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晚报讯(记者 郭玲)从今年7月1日起,自治区统一全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为每度0.39元,多缴纳的电费将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退。
  自治区发改委发布文件要求,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电费清退的,必须于2018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
  生活用电降价的消息,让居民拍手称赞。那么,居民家里的电表何时开始调整?据了解,由于此次调价涉及全疆用户,电网企业对居民电表和电费缴纳系统分别进行调整。
  自治区发改委的文件要求,延期调整造成的差额及补贴电费由电网企业按实际调价与2017年7月1日期间用电量进行差额清退。原则上应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退。
  同时,电网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加快电能表直抄到户改造进度,主动接管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用电管理,2018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部“四到户”管理。
  居民生活用电降价前,全疆各地(州、市)居民生活电价水平为每度电0.455元-0.625元。降价后每度电平均降低了0.1634元,预计每年可为全疆城乡居民减少电费支出约13亿元,平均每户家庭每年减少电费支出约190元。
  此前,乌鲁木齐城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为每度0.528元,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为每度0.546元。
  全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统一为每度0.39元后,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每度减少0.138元,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每度减少0.156元。
  自治区发改委的文件还要求,电网企业、转供电单位(物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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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工商业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下调
  与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一起下调的,还有一般工商业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7月1日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塔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哈密、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8地(州、市)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在现行基础上统一降低4厘/千瓦时;伊犁、塔城、博州、吐鲁番、哈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喀什、克州8地(州、市)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统一降至0.312元/千瓦时。
  同时,自今年4月1日起,自治区取消全疆随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新疆电网企业在收取一般工商业用户、农业用户电费时,扣减4至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自治区为电网企业预留5个月的调价过渡期,要求2018年3月1日前完成过渡期内电费清退工作。
  此次调整后,乌鲁木齐市一般工商业用电销售价格是0.515元/千瓦时,农业用电销售价格是0.226元/千瓦时。
  自治区发布文件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将乌鲁木齐电网征收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调整为2.1厘/千瓦时,销售电价中腾出的电价空间待今后国家启动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研究调整标杆电价结构,疏导上网电价矛盾时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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