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拟调整婚假产假 具体天数需审议通过

来源:天山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新疆网讯(记者贾梦妍报道)在继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后,《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也进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这是记者昨日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了解到的。

  《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11月28日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至今,先后进行了3次修正。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取消了“晚婚、晚育”的字眼,这意味着,按照修正案草案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婚假、晚育假。

  截至2016年6月,29个省区市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个省区市删除了晚婚假的相关条例,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婚假仅有三天。

  此前的《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者婚假延长20天。也就是说,在新疆的晚婚者,加上3天国家法定婚假,一共可享受23天晚婚假期。同时,对于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新疆会增加30天产假。可如果取消晚婚奖励,意味着新疆的晚婚假或许从原来的23天变成3天。如果取消晚育奖励,产假也将“缩水”。

  新疆的婚假、产假到底怎么休?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副主任殷宇霖说:“我们从2016年元旦起与全国同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同时组织专家研究完成《全面两孩政策对我区未来人口发展影响风险评估报告》,并开始着手自治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正工作。先后向多个部门征求意见,到全疆各地调研,多次赴京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取经’,最终对原条例57 条中的14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在调整完善奖励保障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方面,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根据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了新疆婚假延长的具体时间,同时在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产假的时间。

  但最终的延长和增加天数需等到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后才能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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