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五部门联合发文规范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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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记者 夏婉琳
  3月14日,记者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获悉,近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省税务局、财政部四川监管局、人行四川省分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自2022年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来,存在部门职责不清、流程不明、欠费处置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征管流程,确保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根据《通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原则上由矿业权所在地的县级税务部门征收。负责矿业权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合同,以及发生合同、权证内容变更等影响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的情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等费源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收到费源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矿业权人送达《缴款通知书》。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通知》明确,缴费人对缴纳金额有异议的,按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按率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复核。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复核,复核期间应先按原缴款通知信息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缴费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的,按相关规定计算滞纳金。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退费的,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其他情形需退库的,缴费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退费。
  为有效解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欠费问题,《通知》特别强调,2022年1月1日前形成的历史性欠费问题,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计算欠费金额并移交税务部门催缴。2022年1月1日后形成的欠费问题,由税务部门计算欠费金额并催缴。经税务部门催缴后仍不缴纳的矿业权,由负责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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