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年租金涨幅不得超过5%

来源:四川新闻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12月21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获悉,《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印发。《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价格调整以一个周期年为单位,且年租金涨幅不得超过5%。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缴,但不得一次性收缴超过3个月的租金。
  明确房源范围、租赁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参与,统一运用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按照市级统筹、属地主管的原则分级管理。
  哪类房子能够成为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办法》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和其他市场主体等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的房屋以及个人自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自有住房纳入房源范围。
  针对入库的房源,《办法》也给出了细化工作路径。例如,个人自有住房申请入库的,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同时还已取得权属证书,无权属纠纷且无查封登记、限制信息,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已与运营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协议。
  纳入房源库管理的房源,应通过管理服务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包括房源地址、套型、户数、面积、实景图、配租方式、产权人、运营单位、收费事项及标准等。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在成都创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对落地成都的人才有优惠
  在合同期限方面,《办法》规定,每次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但承租人应提前1个月向运营单位提出续租申请。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出现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应当腾退所承租的房屋。腾退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不超过2年的腾退期,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针对租金标准,《办法》也给出了“答案”。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根据不同房源类型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时最新发布的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定期发布的《成都市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价格调整以一个周期年为单位,且年租金涨幅不得超过5%。租赁期限超过1年的,从第二个周期年起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同时不能超过当期最新发布市场租金标准的90%。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缴,但不得一次性收缴超过3个月的租金。
  《办法》对落地在成都的人才给予居住优惠。符合成都人才安居政策并承租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的,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市场租金的25%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记者 叶燕 宋嘉问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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