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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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宋志明通讯员焦育民)近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该厅印发《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贯彻国家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和“放管服”要求,明确了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
  通知明确实施评审备案的情形范围。凡有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的,油气矿产在探采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等情形,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应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核实报告和项目压覆评估报告等。
  通知明确实施评审备案的职责权限,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以及除了压覆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以外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评审备案工作。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县两级矿业权管理部门颁发的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通知强调实施评审备案的监管制度,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可通过资料抽查制度、实地核查制度、专家库管理制度、信息公示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备案撤销制度等办法,切实加强评审备案监督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账实相符,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依法保护。
  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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