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出台实施办法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来源:东方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东方网记者付杨9月15日消息: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实施意见》将于2020年9月20日起施行。
  据悉,2015年上海率先出台了《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企业人员双向兼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在保留上述三种“双创”类型的基础上,新增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职创业、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等三种“双创”类型,进一步优化拓展了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具体来看:
  关于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在职创办方面,《实施意见》规定,企业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在履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书面提出兼职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职创办企业。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同时,也可在创办企业申报职称。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在创办企业参加的培训,其培训时间计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累计培训时间。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方面,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应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考核、工资待遇等。约定的选派期限应不超过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限。
  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和本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可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选派人员在派驻企业的工作业绩应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等的主要依据,派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方面,《实施意见》规定,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可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创新岗位。现有岗位设置方案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调整岗位设置方案,也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其中,高层次紧缺人才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引进。
  据悉,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从协议签订、期限、聘用合同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社保缴费与待遇享受、职称评审、岗位设置和聘用、考核、奖励、培训等各环节对不同类型的“双创”活动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赋予了用人单位在科研项目方面更大的用人自主权,消除了科研人员身份、职业资格、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顾虑,破除了阻碍人才流动的制度性障碍,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措施激发用人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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