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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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网讯(郑报全媒体记者董艳竹)市民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违法行为;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排放检验合格后,安装实时定位装置……市政府网站日前发布《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今年10月1日前反馈至市司法局。
  要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车
  减少汽车尾气排放,要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车。按照要求,公务用车采购应当优先选择新能源机动车,并逐步扩大新能源机动车使用范围。城市建成区内公交、环卫、邮政、出租等车辆新增或者更换的,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动力。
  从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要经过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对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和外地转入本市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要求自行安装远程排放监控系统并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未安装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注册、转移登记手续。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信息编码登记制度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按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排放检验合格后,安装实时定位装置,并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编码规则进行编码登记,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卡和环保标牌。新购置或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
  对机动车排气要进行监督和抽测
  根据要求,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市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信息联网共享机制,实现对排放超标机动车检验、维修、复检的闭环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治理后复检合格方可上路行驶。生态环境部门还可通过固定遥感监测设备,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监测不合格的,经治理复检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
  驾驶员拒绝机动车抽检,或罚500元
  按照意见稿,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提供的检验设备及其配套程序不符合标准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责令改正,处每辆(台)5000元罚款。
  在用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责令改正,处每辆(台)5000元罚款。
  使用排放不合格或者明显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令改正,处每台5000元罚款。
  在本市范围内使用未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机动车驾驶人员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抽检的,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单位)拒绝排气污染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单位未落实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使用管理措施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排气违法可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举报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网址等。投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投诉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相关链接
  本办法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常见的主要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排灌机械、装载机、起重机、挖掘机、割草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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