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明年起执行

来源:中原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中原网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李娜)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机制,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充分发挥浮动费率杠杆调节作用,11月19日,省人社厅对外公布《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省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工作
    《办法》明确,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考核期的支缴率,核定其应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核定浮动费率时,在支缴率符合调整指标的基础上,应考虑参保单位欠费情况、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支缴率为参保单位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占该单位按照行业基准费率应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率,具体由经办机构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核定。
    据了解,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主要是为了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多发、工伤风险提高的用人单位上调费率;对不发生或少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下调费率,从而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切实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工伤保险最低费率
    不得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办法》规定,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省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参保单位在人社部确定的八类基准费率基础上,可进行浮动。参保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2%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参保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各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4%、0.7%、0.9%、1.1%、1.3%、1.6%、1.9%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按照项目参保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低于项目总造价的1‰,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在1‰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
    另外,参保人员与原参保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参保人员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输出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参保人员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参保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参保人员在退休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由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明确的参保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四种情形下
    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办法》明确,参保单位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期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一次性因工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30人以上的;无故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或欠缴工伤保险费的;骗取或者联合从业人员共同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从业人员人数的。
    参保单位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不实行费率浮动。浮动费率档次不受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影响,每次费率浮动均应在八类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或者向下进行浮动。
    《办法》规定,以后每两年为一个考核期调整一次,执行时间为该年度的7月1日,调整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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