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新规下调典当费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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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关系全国1375家典当行命运的《典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日前发布,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此前业内关注的汽车质押登记、跨省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外资投资典当行等方面在《办法》中也有所突破。

  《办法》首次把“质押典当业务”分成“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并将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原先质押典当业务的最低限额300万元大幅提高。《办法》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另外,《办法》也大幅提高了设立分支机构的门槛。《办法》规定,典当总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相比此前的1000万元,上调了50%,而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的营运资金限额也从30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

  《办法》对典当费率进行大幅调整。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更调到不得超过当金的24‰;而原来质押典当的费率上限都在45‰。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月综合费率上限也从30‰降到27‰。

  对于新《办法》新分出的“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北京金保典当行总经理段明解释说,动产质押是指一般的民品质押,即凡是可以移放到典当行库中的产品皆为动产,如一些金银首饰等;财产权利质押一般指有价证券,如股票等产品。她认为,股票等有价证券质押是这两年刚刚兴起的,这次把财产权利质押单列应该是为了加强对这些业务的规范。

  商务部表示,出台新《办法》因为原《办法》中准入条件过于宽松,不易控制风险。“提高注册资本可增强典当行抗风险能力。”

  “除了上述数字上的变化外,此次首次由两部委联合出台的新规还在一些业内关心的问题上有所突破和明确。”北京市典当行业协会会长郭金山说,“比如允许典当行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明确了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以及典当行负债等条款的规定,而‘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典当行的管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也为将来外资进入典当业留下了口子。”

  “在提高数量的同时,更应提高质量,比如目前典当行在给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方面做得很不够,未来可以将行业分成两块,一部分是注册资金1000万元就可以满足社会需求的典当行,另一部分是注册资金可以在1亿元上下的,专门给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大的典当行,它们充当起这些企业的贷款公司的角色。”郭金山呼吁,郭的另一个身份是北京华夏典当行执行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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