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  投稿人:佚名   浏览次数:

各乡镇党委、纪委,各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区级机关各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
    5月29日,中共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认真学习贯彻《规定》,加大对涉及权钱交易行为的惩处力度,教育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深入推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
    《规定》针对当前权钱交易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了依照受贿处理的违纪行为与其他违纪行为的政策界限,对于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央纪委的要求,专门安排时间,组织广大党员干部集中进行认真学习,将《规定》立即传达到国家工作人员中的每一位共产党员。要通过学习,使广大党员干部了解掌握,深刻领会,自觉遵守。各级纪检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率先学习传达,全面掌握具体要求。要把学习《规定》纳入党委中心组的学习计划,作为各级党校培训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为学习贯彻《规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严格对照检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逐条对照《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凡有《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当认真对照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各级纪委要认真做好核查工作,对《规定》发布后拒不纠正,或者在《规定》发布后违反《规定》的,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对认真填报、主动说清问题的,要及时核实并按照《规定》要求予以从宽处理。
    三、切实落实责任,把贯彻执行《规定》与“作风建设年”活动结合起来
    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不仅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管好自己,模范遵守《规定》的各项要求,而且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执行《规定》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把贯彻执行《规定》,同当前全省开展的“作风建设年”活动结合起来,作为自查整改的重要内容,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6月15日前为学习传达阶段,6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各乡镇、街道及区级机关各单位学习传达和自查自纠情况分别于6月18日和25日两次报区纪委办公室。各级纪检组织要切实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务求实效。要及时了解掌握贯彻落实《规定》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明确政策界限。要加大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认真排查信访举报和案件线索,集中力量查处一批违反《规定》的案件,并选择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进行警示教育。对涉嫌受贿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规定》贯彻落实
    各级纪检组织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党委督促各地各部门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区纪委将在今年下半年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规定》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在贯彻执行《规定》的同时,各级纪检组织要针对当前违纪违法案件中发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止权力滥用,不断铲除滋生权钱交易的土壤和条件。
    
   
    附件: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执行中应注意区分前款所列行为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 (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违纪,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十、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资讯

    无相关信息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幸福冒泡○oO~”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幸福冒泡○oO~”,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