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及扣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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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乌人社〔2016112号)的要求,现将启用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2015年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3004元,月平均工资4417元。

  (二)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自治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417元作为缴费基数;对从事灵活就业且收入较低的人员,可按上年度自治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50%,即2650元或2209元申报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按参保人员选定缴费标准的20%缴纳。

  (三)2015年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4451元。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退休人员缴费比例为4%,大额医疗补助金缴费比例为0.5%

  二、社保局扣缴社保费时间安排

  (一)市社保局自20166月起,每月将在2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按照新的缴费标准划扣当月社保缴费。

  (二)对于在20161月至5月因缴费基数发生变化,造成需办理1月至5月基差补交的,市社保局将于622进行1月至5月基差批量划扣。

  请广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相互转告,并在社保费划扣之日前,足额存入社保费,确保划扣成功,相关待遇正常享受。

  附件:2016年度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xls

  备注:1.本年要求变更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请按上表标准将6月份应缴费款及1-5月补差金额一并存入申报银行卡账户内。

  2. 上年度按照较高标准缴费,本年度申报变更为较低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携带身份证、缴费银行卡到区(县)社保分局办理差额退收,因缴费标准降低的退费将退至您申报账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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