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5年4月10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林清容)修改相关假期表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方案、修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周期……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通告,拟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改,并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条例》中原有的“看护假”“节育手术假”,分别调整表述为“陪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条例》对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方案也作出了调整。《条例》修改说明表示,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修改将原《条例》中的两条规定合并为一条。原《条例》规定,“最低工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后,应当在实施前一个月在市主要报刊、电台、电视台以及政府网站分别公布。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刊登、播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周期,《条例》修改说明表示,《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并未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周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5年将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每两年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条例》将删除“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
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可以在5月5日前提出意见。可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官网“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当前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也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922室(邮政编码: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还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hex@sf.sz.gov.cn